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莊訓珠
莊訓龍莊金珠
莊明珠莊訓正相 對 人 張碧真
莊勝次莊聰哲
莊嘉宏
莊李玉雪
莊金龍莊雅晴
莊金松
莊黃榮妹
莊育民莊閎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8號(下稱第一審)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支出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新臺幣(下同)46,900元(前經囑託勘測,參第一審卷㈡第141、155頁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放大航空照片(空照圖)費用900元、300元(參第一審卷㈡第195、207-209頁),合計支出訴訟費用48,100元【計算式:46,900元+900元+300元=48,100元】,依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應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是以,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48,100元×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金額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均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 1 張碧真 4/10 19,240元 2 莊勝次 1/10 4,810元 3 莊聰哲 55/10000 265元 4 莊嘉宏 110/10000 529元 5 莊李玉雪 71/10000 341元 6 莊金龍 71/10000 341元 7 莊雅晴 71/10000 341元 8 莊金松 71/10000 341元 9 莊黃榮妹 167/10000 803元 10 莊育民 333/10000 1,602元 11 莊閎翔 53/10000 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