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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98號聲 請 人 彭小英相 對 人 洪月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69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267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若相對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