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507號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代 理 人 鄭志政律師相 對 人 王黃春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萬7,0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萬2,47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王黃春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原裁定主文就金額記載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