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3關 係 人 A001
A02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A04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增列關係人A001、A0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美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