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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9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收養A02(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2之生父A03為夫妻關係,現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父A03之同意,雙方訂定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㈠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㈡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第1073條、第1074條、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父之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在職證明書、財力證明文件、身體健康檢查報告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到庭陳述明確,堪信為真實。另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生父進行調查訪視,其內容略以:

㈠出養必要性

生父表示於110年10月16日與收養人結婚後,即由收養人代行母職,因生母A04於113年8月19日病逝,考量被收養人尚未成年,仍需母親協助及陪伴被收養人成長,希冀透過收養聲請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具法律上母子關係,故評估本案出養動機良善且具妥適性。

㈡收養人現況

收養人自述個性隨和、可溝通,工作及收入穩定足以負擔家庭所需,評估收養人基本特質、工作穩定度及經濟能力無不適任之虞。收養人與手足關係良好,每月與原生家庭相聚2至3次,家庭互動穩定融洽。又收養人與生父交往、結婚至今約5年,兩人偶爾因教育理念不同產生小衝突,但會透過溝通達成共識,收養人表示其持續調整教養規範與親子關係距離,希冀維持良好親子互動與伴侶關係,整體評估收養人與生父婚姻關係穩定、家庭互動穩定且和諧。收養人較重視禮儀與品格養成,生父則著重學業表現及外語能力,雙方若發生意見不合,會透過溝通取得共識並解決問題。被收養人了解自身身世,亦知悉生母病逝,目前生父及收養人會於被收養人放長假時,讓被收養人保有與外祖父母會面及短期居住照顧的互動機會。

㈢試養情形

被收養人整體健康狀況良好、日常生活作息規律、在校表現良好,人際互動尚有進步空間,惟收養人及生父皆能適時引導。收養人自109年起逐步與被收養人相處,110年起共同生活,親子互動自然,關係逐漸穩定。訪視中社工觀察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互動自然無陌生感,被收養人表示願意與收養人及生父共同生活,初步評估雙方已建立依附關係。

四、本院綜合上情,認收養人自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起即擔任母親角色,協助生父教養被收養人,並將被收養人視為親生子女看待。又收養人人格特質、經濟狀況、親職教養能力等各方面穩定,能提供被收養人適宜成長環境,整體基本條件足堪適任收養人。復斟酌被收養人生母過世,生父A03到庭表示同意等情,是認本件收養認可後,除使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建立法定親子關係外,亦讓被收養人在健全雙親家庭中成長,由收養人及生父給予關愛及陪伴,對於被收養人之人格及身心發展具正面影響,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從而,本院審認本件收養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故本件收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五、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業經准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