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鄭錦湘收 養 人 鄭松莆(亡)關 係 人 楊錦薇
鄭彥騰
鄭沛緹鄭惠君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鄭松莆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