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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黃世洲代 理 人 陳易聰律師關 係 人 陳黃心

郭月嬌黃世鏘黃世鈺黃瑞珏上列聲請人聲請養母黃乖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黃世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與收養人黃乖(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76年11月7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黃世洲為收養人即養母黃乖收養,因養母已於76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於養母生前已善盡孝道,現欲回歸原生家庭,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聲請准許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養母黃乖與生父黃觀銘為姊弟關係,養母及生父在世時均希望我可以回去原生家庭,生母郭月嬌現在生病,亦希望我可以回到原生家庭;從小雖然是養母照顧我,但我們是大家庭,生父母都住在一起,後來生父母搬走了,逢年過節及寒暑假我都會回原生家庭;養母過世很久,我不太清楚有無繼承遺產,但養母生病時是我拿薪水照顧她;若終止收養仍會祭拜養母等語,再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查調養母之遺產資料,據其回覆查無遺產稅申報資料及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足認聲請人在養母過世前已盡奉養義務,於養母過世後亦未繼承遺產。本院復斟酌養母既已死亡逾30年,生母郭月嬌、本家兄弟黃世鈺、養家姊妹陳黃心均已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是認本件終止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終止其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