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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32號聲 請 人 A01上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 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養父A02收養,聲請人之生父回大陸得知養父A02已死亡,聲請人欲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之1 條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養父A02之戶籍謄本為證,惟依據該戶籍謄本,並未記載養父A02已死亡之登記,僅有A02已於96年3月7日遷出登記,故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114年11月17日已通知聲請人提出養父A02已死亡之相關文件,聲請人於114年10月21日、114年11月21日合法收受送達,惟聲請人僅狀稱生父回大陸得知養父A02已死亡然猶未補正養父已死亡之相關文件。是本院無法確認聲請人之養父A02已確實死亡,依前揭法條意旨,聲請人之聲請不備要件,應不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