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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乙○○○

丁○○戊○○己○○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終止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與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85年11月1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收養人丙○○所收養,現收養人已於民國85年11月1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原生家庭,以處理生父祭祀事宜,爰依法聲請許可終止前開收養關係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屬實;今聲請人欲終止與收養人丙○○之收養關係,而回歸本家以處理生父祭祀事宜,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之目的,實屬正當;又本件收養人丙○○與聲請人之生母即關係人乙○○○為夫妻,二人已生育子女即關係人丁○○等三人,故收養人已有子女得以承繼宗祀、傳承香火,且聲請人稱於收養人死亡時,並未繼承收養人之遺產等情,堪認聲請人聲請終止與收養人丙○○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