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汪培值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為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觀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即明。
二、查趨勢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照明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經股東會決議於同年月30日解散,並指定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案列113年度司司字第204號),及嗣後聲報清算完結(案列114年度司司字第35號),均准予備查,業經調閱各該案卷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趨勢照明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