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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6號聲 請 人 蓋慈思代 理 人 李家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觀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即明。

二、查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瑞詮公司)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同日解散,並指定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案列113年度司司字第356號),本院准予備查,固經調閱該案卷無訛。然聲請人嗣後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案列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本院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欠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業據核閱該案卷明確。準此,詮瑞詮公司之清算事務尚難認業已完結,則聲請人為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即與上開規定有間,應予駁回。本院日後如審認清算完結准為備查,聲請人仍得依法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