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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磐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相 對 人 誠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睿宬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 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相對人設立地址雖在本院轄區之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惟依相對人所述其實際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業據提出相對人官網截圖及公開資訊觀測站頁面可參,另依聲請人書狀所載其設立地址亦在嘉義市,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