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張博文即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諾納庫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