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陳承智
陳冠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笙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