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劉上瑜代 理 人 張睿文律師

葉建偉律師相 對 人 喬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慧君代 理 人 謝瑋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慧君為相對人喬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為相對人之董事,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相對人之監察人代表相對人。而本件相對人之監察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由陳登豐變更為劉慧君,有商工登記資料可參。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劉慧君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非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