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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華筠上列聲請人為聯誼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