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相 對 人 鉅韋精機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25806元,目前為解散,相對人全體股東選任之原清算人鄭春宏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保全租稅債權,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又聲請人已徵得賴水木會計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其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及能力,應符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股東同意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拋棄繼承事件函文公告、三親等內戶籍資料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11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賴水木會計師出具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章程及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對無訛,堪認相對人因原清算人即唯一股東兼董事鄭春宏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而賴水木會計師既表示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核其資格尚無不合,具會計專業亦應屬適當,爰依法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