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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相 對 人 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高明公司)業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廢止,而高明公司之唯一股東黃明源已於111年11月4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無人繼承其出資額為股東,因而無法依公司法規定定其清算人,導致聲請人對高明公司之稽徵文書無法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裁定選派執行力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前開法條。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廢止登記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影本、黃明源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增家偉112年司繼字第95號、第177號、第376號家事公告查詢資料、黃明源相關親屬戶籍資料影本、欠稅查詢情形表、滯報通知書、違章罰緩繳款書及裁處書、高明公司11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黃明源之繼承系統表、黃明源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黃明源之父游正藩之戶籍資料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83頁、第116-121頁),且參以相對人之章程確實未就清算人選另為規定(見本院卷第126頁以降),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建議選任賴水木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

公司清算事務繁雜,賴水木會計師應具備一定之專業性,且同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見本院卷第85頁),亦查無其有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事由,足認賴水木會計師屬適當人選,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