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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相 對 人 執行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賴水木會計師(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129,097元,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林蔣忠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保全租稅債權,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又聲請人已徵得賴水木會計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其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及能力,應符相對人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家事庭113年度司繼字第3487號拋棄繼承事件函文公告、相對人之113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戶財產查詢清單、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林蔣忠之繼承系統表、桃園○○○○○○○○○113年12月18日桃市蘆戶字第1130008803號函及所附林蔣忠、其女、父、妹、祖父母、祖父母等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影本,及賴水木會計師之會計師證書、其所出具之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章程及前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對無訛,堪認相對人因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林蔣忠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有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而賴水木會計師既表示願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核其資格尚無不合,具會計專業亦應屬適當,爰依法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