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杜侑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皇睿間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裁判案由:裁罰清算人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