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杜侑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皇睿間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裁罰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