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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張瀞文代 理 人 邱昱宇律師相 對 人 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駿逸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日勝濾布製品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