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豐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翔澤相 對 人 兆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雅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李孟燕」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黃淑美」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