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7號抗 告 人 吳月霞上列抗告人聲請為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7號抗 告 人 吳月霞上列抗告人聲請為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