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4號聲 請 人 華信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代 理 人 張立業律師
陳奐均律師相 對 人 陳飛成
曾忠正黃心惠邱苡綾黃祥德李泓筠李紀臻陳丁銓李采靜黃錦松莊永彬翁秉涵簡良霖邱玉梅簡宏瀛簡伶燕姜旻蓉蔡寶霞翁偉仁李靜宜林峻民
林峻立黃愛玉常新生常立典盧忠慧葉江林
潘致皓盧立民王思敏陳秀惠常芳齡盧中仁張琳常淑君郭誠陳柏豪
張堯
吳家萱
陳玉諭陳明智
葉力溱
陳瑜欣
王世中唐欣儀呂學昱陳東顯
廖健良
林宣哲
陳瑞蘭林詩凱張睿堂張議文姚應良周玉琪林昱君吳安明蔡宜凊楊國訓謝明純謝博文謝銘壎呂學德陳昱志黃雅萍黃智光黃聖文
呂學雲廖秀絹
呂孟芳呂佳儒呂承達郭永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收買相對人所持有聲請人股份之價格,應為每股新臺幣26.9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股東,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與第三人「Arima Lasers Aktiengesllschaft」公司(下稱Arima公司)為股份轉換,以聲請人每1.3股普通股換發Arima公司普通股1股之轉換比例,由Arima公司百分之百取得聲請人及第三人富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華公司)已發行之全部股份,使聲請人及富華公司成為Arima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下稱系爭股份轉換案),並於同日公告系爭股份轉換案及通知股東(含相對人)。相對人均表示異議,並提出如附表「請求收買價格」欄所示金額請
求聲請人買回其股份,惟兩造未達成協議。聲請人經評估後認聲請人於114年9月之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2元至10元,是以每股價值10元作為收買價格應屬合理,爰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7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等語。並聲明:請准予裁定聲請人收買相對人持有聲請人股份之公平價格為每股10元。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
(一)相對人黃愛玉、林峻立、林峻民、黃雅萍、陳昱志、呂學德、呂學雲、廖秀絹、呂孟芳、呂佳儒、呂承達部分:聲請人於系爭股東會引用信永中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子陞會計師於114年8月11日出具之股份交換比例合理性之複核意見書(下稱系爭8月11日意見書),系爭8月11日意見書中評估聲請人於評價基準日之權益價值為1,320,949仟元,以聲請人流通在外普通股數30,991仟股計算,可得出聲請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區間為25.11元至28.69元。
然聲請人主張本次股份收買價格,依楊子陞會計師於114年10月28日出具每股股權價值評估合理性意見書(下稱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聲請人之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竟僅餘9.42元,兩次評估之時間僅差2個月,且聲請人正常營運下,每股價差竟高達2.5倍以上,顯不合理。又依114年9月26日股市聯合資訊網揭示,聲請人每股淨值為26.56元,參考聲請人競爭公司之股價及淨值,可知其股價與淨值比均享有高度溢價,足認聲請人以遠低於淨值之10元價格收買股份,完全背離常理,認收買價格應以每股淨值2倍即每股53元收買股份,始屬公允等語。
(二)相對人常新生、常立典、盧忠慧、葉江林、潘致皓、盧立民、王思敏、陳秀惠、常芳齡、盧中人、張琳、常淑君、郭誠、陳柏豪、張堯、吳家萱、陳玉瑜、陳明智、葉力溱、陳瑜欣、王世中、唐欣儀、呂學昱、陳東顯、廖健良、林宣哲、陳瑞蘭部分:Arima公司係僅成立3個多月之紙上公司,且合併後投資地點由國內轉向完全陌生之德國,與合併前差異甚大,故相對人反對系爭股份轉換案。又系爭股東會中,聲請人對於同意系爭股份轉換案之股東,依系爭8月11日意見書,得出聲請人股份之合理價格為每股25.11至28.69元,然對不同意系爭股份轉換案之股東,聲請人卻提出以每股10元作為收買價格,如此巨大差距實無道理,顯然是聲請人對不同意系爭股份轉換案之股東採取嚴重差別待遇。是以,主張應以每股25.11元至28.69元買回異議股東之持股,以示公平等語。
(三)相對人曾忠正部分:系爭股東會所附之系爭8月11日意見書,聲請人股價採收益法-利益流量折現法,可得出聲請人普通股每股價值為42.6元。又系爭8月11日意見書再以聲請人未上櫃,其股票並無公開市場之流通性為由,採37.11%折價作為缺乏可銷售性市場之折價假設值,然此37.11%鉅額流動性折價,乃係聲請人大股東為於德國交易所掛牌,而於113年通過公司下市興櫃、114年6月撤銷公開發行所致。且於聲請人於德國上市掛牌後,即可恢復流動性,故37.11%流動性折價嚴重損害小股東權益,乃大股東圖謀私利之舉,此觀諸國內證券市場實務3年閉鎖期之流動性折價最高為20%甚明。是以,相對人曾忠正主張本件無須流動性折價,應以每股42.6元買回異議股東之持股,以保障小股東合法權益等語。
(四)相對人李泓筠、李采靜、李紀臻部分:
1、系爭8月11日意見書所示聲請人每股普通股權市場價格區間每股25.11元至28.69元應屬適當且合理,而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大幅下修每股價格至9.42元,於聲請人仍正常營運情形下,作出相差近16元之評價,顯已違反專業評價意見之可信性,且導致就系爭股份轉換案同意與否之股東股份價值認定差距甚大,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及企併法保障異議股東之本旨;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收買價格,係依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所示之資產法計算,然查其評價內容,僅限於高度流動性項目(即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並加減前一年度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並未納入應收帳款、存貨及固定資產(包含廠房、機器設備等營業用資產)等,而上開3類資產均為聲請人公司營運所不可或缺,然於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評價過程中遭全面排除,導致公司整體價值被嚴重低估;另依聲請人公司113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所示,上開3類資產之帳面金額,應收帳款為128,617仟元、存貨為155,336仟元、固定資產為257,812仟元,合計高達541,765仟元,即此等被排除之資產,其價值相當於每股約17.48元。是以,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所採之評價方法,未能忠實反映公司實際資產狀況,嚴重侵害異議股東依法請求公平價格之權利。
2、聲請人援引公司於113年4月下興櫃前10日平均收盤價9.7元,並據以主張其以每股10元之收買價格合理,然該股價之形成並非市場對公司正常經營價值之評價,而係聲請人終止興櫃所造成之流動性驟失所致。此觀諸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3月間,其月平均成交價格分別為23.81元、23.82元及20.67元,113年4月8日當日平均成交價仍達18.22元可知,嗣因聲請人於113年4月9日公告終止興櫃買賣後,股價始急遽下跌。從而,若逕採聲請人所主張之價格,實屬鼓勵多數股東藉表決權優勢使公司下興櫃並撤銷公開發行,以規避法律之資訊揭露及監理機制,並透過會計師於評價方法之選擇性運用,進而獲取大量利益,嚴重侵害異議股東之權益。是以,相對人主張應以每股26.56元買回異議股東之持股,較具有客觀性及可驗證性等語。
(五)相對人謝明純部分:臺灣股市自113年至今漲幅約100%,故聲請人主張以每股10元買回股份顯不合理,且聲請人係因未能提供財務報表導致下市,乃公司管理層有缺失,卻要股民承擔後果並不合理,認收買價格應為本人購入價格即每股37.8元等語。
(六)相對人謝銘壎部分:臺灣股市自113年至今漲幅約100%,故聲請人公司主張以每股10元買回股份顯不合理,且聲請人係因未能提供財務報表導致下市,乃公司管理層有缺失,卻要股民承擔後果並不合理,認收買價格應為每股25元等語。
(七)相對人蔡宜清部分:臺灣股市自113年至今漲幅約100%,故聲請人主張以每股10元購買股份顯不合理,且聲請人係因未能提供財務報表導致下市,乃公司管理層有缺失,卻要股民承擔後果並不合理,認收買價格應為本人購入價格即每股34.1元等語。
(八)相對人楊國訓部分:臺灣股市自113年至今漲幅約100%,故聲請人主張以每股10元買回股份顯不合理,且聲請人因係未能提供財務報表導致下市,乃公司管理層有缺失,卻要股民承擔後果並不合理,認收買價格應為本人購入價格即每股36.5元等語。
(九)相對人謝博文部分:臺灣股市自113年至今漲幅約100%,故聲請人主張以每股10元買回股份顯不合理,且聲請人係因未能提供財務報表導致下市,乃公司管理層有缺失,卻要股民承擔後果並不合理,認收買價格應為本人購入價格即每股37元等語。
三、按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
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企業併購法第2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進行企業併購法第29條之股份轉換時,進行轉換股份之公司股東及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於決議股份轉換之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並投票反對或放棄表決權者,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股東與公司間就收買價格自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日起60日內未達成協議者,公司應於此期間經過後30日內,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本文、第7項亦有明文。查聲請人於114年9月23日11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系爭股份轉換案,由Arima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以聲請人普通股1.3股換發Arima公司普通股1股之轉換比例取得聲請人及富華公司全部已發行且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份,使聲請人成為Arima公司100%持股子公司;相對人均係聲請人之股東,對系爭股份轉換案表示異議及放棄表決權,交存股票並要求聲請人買回其所持有之股份;惟聲請人與相對人自系爭股東會決議日起60日內未就股份收買價格達成協議,聲請人遂於其後30日內之114年12月11日聲請本院為價格之裁定等情,有系爭股東會會議紀錄、異議股東名冊、聲請人民事聲請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等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上開規定以全體未達成協議之股東即相對人為對造,聲請本院為股票收買價格之裁定,係屬合法
四、本院之判斷:
(一)企業併購法第12條所指「當時公平價格」為何,以該條文文義並參酌公司所提出以轉換股票辦理併購等議案,仍繫於股東會決議通過與否,而異議股東方進一步有對公司發生收買股票請求權之問題,此公平價格之認定,自應以股東會決議之時,作為該股份市場價格之衡量時點(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關於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目的在於當多數股東已依多數決原則就公司併購作成決定後,給予異議股東得有依決議當時公平價格取回其投資,而不參與公司併購之機會,資以調和各該股東之利益,因此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目的,不在使異議股東因公司併購而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害,僅係單純客觀反映合併當時之合理權益。故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應係指假設併購未發生,異議股東繼續持有標的公司股份,該股份於公司繼續營運時所將具有的價值,而不包括因併購交易所創造或毀壞之價值,及需扣除因併購交易完成或期待其完成所生之部分。而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合併,異議股東始得行使收買股票請求權,公平價格之認定,自應以股東會作成併購決議之時為衡量時點。至於公平價格之認定,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82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8項、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40條等規定,應得參考公司財務報表、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其他與價格算定有關之資料等綜合評定之。再依國際會計準則所謂之「公平價格」,有市場上客觀之成交價、同類或類似產業股票之參考價、買賣雙方協議並載明於合約之價格等標準可資參考(參經濟部92年7月29日商字第09202148190號函釋)。
(二)經查:
1、本件聲請人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8項規定,檢附楊子陞會計師出具之每股股權價值評估合理性意見書(即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見本院卷第81-84頁)為本件價格裁定之聲請。依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所陳,其採用資料分析之基準日為114年9月30日,評價方法採用資產法,且考量不影響全體股東之權益,使聲請人買回異議股東之股份及併購案順利進行,考慮所需營運資金及資產流動性高項目,故於評估每股普通股股權價值以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減前一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入(出)進行評估,結論為「聲請人114年9月之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9.42元」;並參考聲請人於102年3月登錄興櫃,於113年4月下興櫃,另於評估時參考以前年度股價資訊及聲請人公司每股淨值,111年每股淨利28.20元,最後一個月平均股價為26.58元;112年每股淨利25.61元,最後一個月平均股價為22.18元;113年每股淨利26.56元,113年4月平均股價為12.38元,而由上列數據推論「股價呈下跌情事與每股淨值變化之情況無正相關」,而聲請人於下興櫃前10日之平均收盤價為9.70元,與本次評估使用「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減前一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入(出)計算」之方法所計算114年9月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9.42元相近,據此主張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結論:「本會計師就本次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所採用之分析方法及分析結論複核結果,認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9.42元,每股普通股面額為10元,故收回價格區間為每股9.42元至10元,尚屬合理。」有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附卷可參。
2、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評估聲請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9.42元」係採用單一資產法進行評估,並以所採用之分析方法及分析結論複核結果,與聲請人於下興櫃前10日之平均收盤價9.70元相近,而論證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所評估之「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9.42元」結論尚屬合理等情,然聲請人於113年4月30日即終止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4月15日證櫃審字第11301006271號公告可佐(見本院卷第235頁),足認聲請人自113年4月30日起即無公開市場之流動性;而本件請求收買股份之基準時點,依前揭意旨,當指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系爭股份轉換案日即114年9月23日,是以,本件基準日114年9月23日距聲請人終止興櫃即113年4月30日,已逾一年以上,顯然聲請人終止興櫃至系爭股東會決議作成時,期間經過甚久,而聲請人終止興櫃後仍持續經營,則聲請人終止興櫃前之交易價格是否仍有參考價值,不無疑問。另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另將「使聲請人買回異議股東之股份及併購案順利進行」之目的納入評估價格之考量,並基此「考慮所需營運資金及資產流動性高項目」,而決定僅以「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加減前一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入(出)」進行評估,其分析評價方式之擇定,已與前揭意旨所指異議股東不因公司併購而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害之宗旨相違,是於評估基準日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時,不應將併購順利與否,及為求併購順利進行等不相關之目的,納入並進而影響分析方法之擇定。準此,系爭10月28日意見書以所採用之分析方法所得出之結論,與聲請人下興櫃前10日之平均收盤價9.70元相近,而論證其結論即「聲請人114年9月23日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為9.42元」,尚屬合理,似已有所偏誤,不能逕為採用。
3、按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二、㈡第3款規定,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作為證券交易法第436條之6有價證券之私募參考價格。徵諸上開對於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私募之認股價格、私募參考價格之定價,均以公司每股淨值作為規範基準,足認公司每股淨值堪採憑為公司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之參考依據。另考量企業併購法關於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目的在於給予異議股東得有依決議當時公平價格取回其投資,而不參與公司併購之機會,而股份收買之公平價格係指假設併購未發生,異議股東繼續持有標的公司股份,該股份於公司繼續營運時所將具有的價值,作為評估之標準。準此,參同為楊子陞會計師所出具之股份交換比例合理性之複核意見書(見本院卷第183-192頁,即系爭8月11日意見書),系爭8月11日意見書雖以114年6月30日作為分析基準日,然距本件基準日114年9月23日系爭股東會決議作成時,期間僅2月餘並未相差甚久,系爭8月11日意見書中所提出之聲請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應有相當程度之參考價值。
4、依系爭8月11日意見書所陳,認以「收益法-利益流量折現法」進行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評估,應屬適當且合理之評價方法;並以加權平均資金成本定價模型,計算聲請人未來收益流量之現值,以所假設參數(見本院卷第185頁)將聲請人114年至122年預估現金流量帶入公式,得出聲請人未來現金流量之淨現值為1,270,949仟元,扣除114年6月30日帳上付息負債餘額0仟元,再加上114年6月30日帳上閒置現金餘額50,000仟元,即得出聲請人114年6月30日之權益價值為1,320,949仟元;同時將聲請人尚未上市、櫃,其股票並無公開市場之流通性,因此應考量缺乏可銷售性市場之折價對價值結論之影響,另以選擇權評價模式評估賣權之價值,採37.11%作為缺乏可銷售性市場之折價假設值,經調整後股權在具控制性與缺乏可銷售性市場之價值基礎假設下,聲請人公司100%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區間為778,222-888,997仟元,再以聲請人公司於114年6月30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30,991仟股計算,得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區間為25.11元至28.69元。而依聲請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區間為25.11元至28.69元,計算以聲請人普通股1.3股轉換Arima公司普通股1股,所得換股價值區間為每股32.64元至37.30元(每股25.11元×1.3股及每股28.69元×1.3股);控股公司(即Arima公司)為114年7月新成立之公司,設立時共發行50,000股,每股面額1歐元,普通股1股價值為33.52元(每股1歐元×匯率33.52)。而系爭8月11日意見書,係楊子陞會計師就專精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0%具控制性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評價報告,就本次股份交換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所採用之分析方法及分析結論等,執行必要之複核。綜合前述複核結果,楊子陞會計師認為「本次股份交換比例擬以華信公司(即聲請人)普通股1.3股換發控股公司(即Arima公司)普通股1股,以收益法分析後其換股價值區間為每股32.64元至37.30元,換入股份價值為每股33.52元,介於區間內,故本次股份交換比例尚屬合理。」等情,此有系爭8月11日意見書附卷可考。準此,足認楊子陞會計師於系爭8月11日意見書中認定聲請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區間為25.11元至28.69元,故系爭股份轉換案以聲請人普通股1.3股轉換Arima公司普通股1股之股份交換比例,尚屬合理,足徵聲請人於114年6月30日時之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介於25.11元至28.69元,應堪認定。
又聲請人自114年6月30日起至系爭股東會決議即114年9月23日止之期間均正常營運,並未有財務、業務之重大變動、營運危機或重大災損或違規,或經營權、董、監人士等重大異動,是以,殊無因同意系爭股東會決議與否而影響股份於基準日(即114年9月23日)之客觀價值,故以聲請人提出於系爭股東會之系爭8月11日意見書中所認定之聲請人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區間為25.11元至28.69元,並據此評估以聲請人普通股1.3股換發Arima公司普通股1股之轉換比例合理,而通過系爭股份轉換案,準此,本院採認聲請人於基準日每股普通股股權市場價值之合理區間為25.11元至28.69元,應以其平均值26.9元作為每股收買股價為當。
(三)至相對人黃愛玉、林峻立、林峻民、黃雅萍、陳昱志、呂學德、呂學雲、廖秀絹、呂孟芳、呂佳儒、呂承達稱應以聲請人每股淨值2倍即53元作為股份收買價格;相對人曾忠正則以無須扣除缺乏流動性之折價調整,應以每股42.6元買回;相對人謝明純、謝銘壎、蔡宜清、楊國訓、謝博文等人則主張應以其等買入價格作為股份收買價格等情,然上開相對人均未能提出其等主張如附表「請求收買價格」欄所示價格之相關依據或參考資料供本院參酌,本院尚難認上開相對人之主張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收買股份之公平價格應以每股26.9元為當,亦即聲請人應以該價格收買相對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聲請人股份。又本院所為公平價格之裁定,應依職權定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雖與兩造主張之價格不同,亦無庸就此部分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2項規定,由聲請人負擔。
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昕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持有股份數 請求收買價格(新臺幣) 提出請求日(民國) 1 陳飛成 5,000股 35.0元 114年9月24日 2 曾忠正 373,000股 42.6元 3 黃心惠 2,000股 40.0元 114年9月25日 4 邱苡綾 16,700股 40.0元 114年9月26日 5 黃祥德 40,000股 28.5元 6 李泓筠 51,600股 26.9元 114年10月1日 7 李紀臻 14,500股 26.9元 8 陳丁銓 33,000股 28.7元 9 李采靜 14,200股 26.9元 10 黃錦松 30,000股 26.0元 114年10月2日 11 莊永彬 211,000股 26.0元 12 翁秉涵 35,000股 22.0元 13 簡良霖 25,000股 22.0元 14 邱玉梅 25,000股 22.0元 15 簡宏瀛 25,000股 22.0元 16 簡伶燕 35,000股 22.0元 17 姜旻蓉 2,200股 35.0元 114年10月3日 18 蔡寶霞 2,200股 35.0元 19 翁偉仁 4,400股 30.0元 114年10月7日 20 李靜宜 2,200股 35.0元 21 林峻民 74,000股 53.0元 22 林峻立 71,000股 53.0元 23 黃愛玉 253,000股 53.0元 24 常新生 119,000股 32.0元 25 常立典 200,000股 38.0元 26 盧忠慧 693,200股 31.0元 27 葉江林 35,000股 35.0元 28 潘致皓 30,000股 45.0元 29 盧立民 165,400股 29.0元 30 王思敏 10,500股 45.0元 31 陳秀惠 42,500股 40.0元 32 常芳齡 56,300股 35.0元 33 盧中仁 212,300股 30.0元 34 張琳 2,000股 35.0元 35 常淑君 22,000股 35.0元 36 郭誠 17,100股 50.0元 37 陳柏豪 11,000股 35.0元 38 張堯 33,000股 38.0元 39 吳家萱 3,200股 40.0元 40 陳玉諭 6,600股 45.0元 41 陳明智 170,000股 38.0元 42 葉力溱 20,000股 32.0元 43 陳瑜欣 4,000股 35.0元 44 王世中 40,000股 35.0元 45 唐欣儀 25,000股 35.0元 46 呂學昱 5,000股 35.0元 47 陳東顯 6,000股 35.0元 48 廖健良 7,000股 38.0元 49 林宣哲 2,000股 45.0元 50 陳瑞蘭 15,000股 45.0元 51 林詩凱 6,000股 35.0元 52 張睿堂 12,342股 40.0元 53 張議文 5,000股 40.0元 54 姚應良 28,000股 40.0元 55 周玉琪 92,680股 35.0元 56 林昱君 18,000股 40.0元 57 吳安明 3,527股 30.0元 58 蔡宜凊 4,400股 25.0元 114年10月8日 59 楊國訓 2,200股 25.0元 60 謝明純 14,300股 25.0元 61 謝博文 16,500股 25.0元 62 謝銘壎 11,500股 25.0元 63 呂學德 750,000股 53.0元 64 陳昱志 18,000股 53.0元 65 黃雅萍 86,700股 53.0元 66 黃智光 92,575股 30.0元 67 黃聖文 47,200股 30.0元 68 呂學雲 309,000股 53.0元 114年10月9日 69 廖秀絹 131,500股 53.0元 70 呂孟芳 60,500股 53.0元 71 呂佳儒 14,700股 53.0元 72 呂承達 20,900股 53.0元 73 郭永勝 40,000股 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