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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5號聲 請 人 朱鋑隆代 理 人 陳光慧相 對 人 自潤元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朱鋑隆為「自潤元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自潤元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自潤元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已於民國114年12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清算人即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該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368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14年度司司字第136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案件繫屬情形在案,並有前開114年度司司字第1368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本院准予備查函文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