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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黃崇煌代 理 人 李銘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晉工業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