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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孔林佑儒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怡雯

陳怡安相宣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