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3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官小琪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松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惟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270元,尚不足1,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