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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事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事聲字第31號抗 告 人即 債務人 高其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欣暘營造有限公司即合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愷駿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按抗告、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