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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詹廖素真相 對 人 晨宏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和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211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2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有系爭裁定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既為系爭裁定之債權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前段、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