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勝銓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建隆相 對 人 義錩不銹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三十七號假處分之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規定甚明。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假處分之裁定,業經調閱該案卷無訛。茲據聲請人聲請撤銷該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