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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楊盈蓁債 權 人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黃瓊慧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4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