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代 理 人 周○○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簡○○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所為000年度全字第0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000年度全字第0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