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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官司(本院按為114年度訴字第66號)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判決確定,相對人遲未辦理解除假處分,致伊權益受損,爰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4項、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經判決敗訴確定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該部分假處分裁定。

三、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189號裁定准許假處分略以:相對人以新臺幣000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聲請人就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範圍:47/10000)及同段446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所有權範圍:全部)為移轉、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嗣兩造間實體爭議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6號於114年8月19日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四、聲請人固提出上開判決書(部分內容遭聲請人裁切而不完整)及聲請人發給相對人限期對擔保金主張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然未提出確定證明書,本院形式觀之卷證,難認上開判決已告確定,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其釋明不足,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