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昱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昱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