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劉昱伶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113年3月27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10號假處分裁定關於禁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列不動產,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處分,並經裁定准許,相對人因而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90號假處分伊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禁止伊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嗣伊於民國113年5月9日向鈞院對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經鈞院以113年度司聲字第247號裁定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相對人雖有提出訴訟,卻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鈞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9條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鈞院113年度全字第10號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4項、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規定即明。是以,債權人就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未於期間內起訴或經判決敗訴確定時,債務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部分假處分裁定。
三、經查:㈠相對人曾對聲請人聲請系爭假處分以保全之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相對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0號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47號裁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全字第10號、113年度司執全字第90號卷宗確認屬實。
㈡惟相對人業已於114年2月20日對聲請人提出撤銷信託所有權
移轉行為之訴(114年度訴字第463號),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本件本案並非尚未繫屬;然相對人所提本案因未繳納裁判費而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有114年度訴字第463號裁定、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法院撤銷該敗訴確定部分之假處分裁定,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新臺幣/平方公尺) 房地價值 (新臺幣) 1 桃園市○○區○○段000號土地 43.94 劉昱伶 1/1 19,400元 852,436元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土地 24.39 劉昱伶 1/1 19,400元 473,166元 3 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144.6 劉昱伶 1/1 135,400元 合 計 1,461,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