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羅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城銀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