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羅偉相 對 人 京城銀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23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以111年度全字第239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經聲請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402號廢棄系爭假處分裁定關於命供擔保金額部分自為裁定而確定)在案。因系爭假處分所涉之標的已經拍定,假處分原因消滅,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規定,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一節,有系爭假處分裁定暨該案卷宗可稽。則依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