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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4號聲 請 人 楊○○

林○○共 同代 理 人 李○○律師

鄭○○律師相 對 人 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間請求聲請緊急處置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聲請緊急處置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