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4號聲 請 人 ○○○
○○○共 同代 理 人 李臻雅律師
鄭皓軒律師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緊急處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緊急處置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緊急處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