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54號聲請人 戴君燦
相對人 戴榮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項次3「贈與應有部分」欄關於「87/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7/1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