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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65號聲 請 人 郭子渙相 對 人 百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琨祺相 對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相對人百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供擔保後,禁止該公司對附表所示車輛為讓與、設定抵押及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相對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禁止該公司對附表所示車輛為占有、聲請拍賣及其他一切行使抵押權之處分行為。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聲請假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購買附表所示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後,懸掛車號000-0000車牌,靠行並登記百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百驛公司)名下,雙方約定不得將系爭車輛擅自抵押、點當、轉售。然百驛公司竟違背約定,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將系爭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權予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租賃公司),伊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等訴訟,訴請確認伊對系爭車輛所有權存在,及確認上開動產抵押權之設定行為無效。因百驛公司隨時可將系爭車輛出售、轉讓或設定負擔,日盛租賃公司則可對系爭車輛為占有等一切行使動產抵押權之行為,伊日後縱獲勝訴判決,亦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有及時保全之必要,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請求禁止百驛公司對系爭車輛為讓與、設定抵押及一切處分行為,禁止日盛租賃公司對系爭車輛為占有、聲請拍賣及其他一切行使抵押權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電子訂單、匯款申請書、照片、合約書、行車執照、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資料及起訴狀等件為證,且聲請人已提起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等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16號,下稱本案事件)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至於假處分之原因,審諸百驛公司將系爭車輛設定系爭動產抵押權予日盛租賃公司,除已有違反靠行合約書約定之嫌外,亦使系爭車輛之現狀發生變動,而百驛公司登記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確有隨時將該車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可能,日盛租賃公司登記為系爭車輛之抵押權人,亦有隨時行使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並出賣之權利,可見相對人變更系爭車輛現狀之行為,將致聲請人喪失系爭車輛所有權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雖釋明仍有不足,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故本件聲請假處分,尚無不合,本院自得命其供相當擔保後准許之。

四、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原判例參照),至其擔保金額究竟如何始為相當,則屬法院職權裁量之行使(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定參照)。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禁止百驛公司對系爭車輛為讓與、設定抵押及一切處分行為,禁止日盛租賃公司對系爭車輛為占有、聲請拍賣及其他一切行使抵押權之處分,是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以系爭車輛如經處分,相對人所得對價於訴訟期間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斷。本院審酌系爭車輛之買賣價格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供認定其價值,而本案事件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事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本院審酌本案訴訟之繁簡程度,並加計其間文書送達或其餘程序事項所可能耗費之時日,預估以6年為聲請人獲准假處分致相對人未能及時處分獲利或獲償之可能期間,百驛公司及日盛租賃公司因此可能受有之損害各約3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6年),本院爰酌定此一數額作為聲請人應提供擔保金額,准為假處分。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廠牌 出廠時間 型式 排氣量 燃料種類 車身號碼 納智捷 西元2024年4月 D31C5S 230立方公分 電能 RF5D31LM2RS001509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