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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郭泰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偉婷即左鮮右甜國際蔬果行銷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溢繳之假扣押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共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溢繳1,000元。是本件裁判費有溢繳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得依職權發還溢繳裁判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