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克雷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雷斯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維揚相 對 人 陳宜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委託相對人管理「班級網」、「i助教」、「iRoyal」
等系統,該系統服務全台超過100家補習班,為聲請人公司最重要之資產;惟相對人拒不交付完整程式碼、帳號、資料庫等予聲請人,故聲請人有充分理由懷疑相對人可能刪改、隱匿或毀損資料,以要脅公司,若系統遭破壞,將導致百餘補習班無法營運,聲請人更須面臨巨額賠償。
㈡聲請人係第三人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索爾斯公
司」)之董事,而相對人是索爾斯公司之負責人,索爾斯公司向銀行申貸之貸款,均未經作為董事之聲請人授權或簽名,資金去向不明,且公司帳冊至今未提供查核,嚴重違反公司法關於董事之知悉權及查帳權,若不即時聲請保全,帳冊及貸款文件恐遭湮滅,將來訴訟執行陷於困難,遂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538條規定為本件聲請等語。
㈢並聲明:一、相對人於本院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應將下列內
容交付予聲請人或其指定之專業會計師/技術人員:1.克雷斯公司所委託開發及維護之「班級網」、「i助教」、「iRoyal」等系統平台之完整資料(下稱「系爭系統數據」,具體包含內容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2.克雷斯公司為股東之索爾斯公司之完整財務及貸款資料(下稱「索爾斯公司資料」,具體包含內容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二、禁止相對人自本裁定送達後:1.刪除、關閉、毀損或移轉前述系統平台。2.降權或封鎖聲請人管理帳號(以上二、1.與2.部分合稱「系爭系統數據禁制聲請」)。3.移轉或隱匿索爾斯公司財務、貸款及帳冊資料。4.公司重要文件數據資產未交接完之前,不得離境(以上二、3.與4.部分合稱「索爾斯公司資料禁制聲請」);三、若相對人違反前項命令,請法院許可聲請人得逕行強制執行,並得按日科以新臺幣10萬元之怠金。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得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標的,應以抽象之「法律關係」為限。查本件聲請人聲明所請求之標的係命相對人交付或不得處分數據資料與帳冊資料等,或禁止相對人為特定之行為,均非就抽象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且聲請人亦未敘明與相對人間有何抽象之法律關係處於爭執狀態,從而聲請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第53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533條準用於假處分程序。可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系爭系統數據與系爭系統數據禁制聲請部分:
⒈綜觀聲請人所提之聲請意旨,並未提及其對相對人就系爭系
統數據與系爭系統數據禁制聲請有何訴訟上請求之正當理由,難認聲請人已就假處分之請求盡釋明之義務。
⒉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迄今拒不交付系爭系統數據、相對人有
充分理由懷疑其可能刪改、隱匿或毀損系爭系統數據,以要脅聲請人、若系統遭破壞,將導致百餘補習班無法營運,聲請人更需面臨巨額賠償等語,惟查,對於前揭事實聲請人均未舉證以實其說,亦未釋明相對人有何交付系爭系統數據予聲請人之義務、聲請人所稱之「充分理由」具體為何、系統數據之滅失具體會如何使聲請人陷於損害賠償責任。從而,難認聲請人已就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
㈡索爾斯公司資料與索爾斯公司資料禁制聲請部分:
⒈聲請意旨雖提及:若不即時聲請保全,帳冊及貸款文件恐遭
湮滅,將來訴訟執行陷於困難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潛在發生訴訟之具體情事,亦未釋明索爾斯公司資料與該潛在發生訴訟有何關係,難認聲請人已就假處分之請求盡釋明之義務。
⒉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作為索爾斯公司之負責人,私自以索爾
斯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未經作為董事之聲請人授權或簽核,資金去向不明,且公司帳冊至今未提供查核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釋明,難認聲請人已就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均未釋明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揆諸前揭法規與判決意旨,自應駁回其聲請。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附表一編號 聲明內容 1. (1)原始程式碼、版本庫存取權限、完整原始碼包。 (2)伺服器及雲端主控帳號(AWS、Azure、GCP等)。 (3)資料庫完整備份檔及管理帳號。 (4)系統後台帳號(管理員、教師、學生測試帳號)。 (5)API金鑰、Webhook設定、第三方服務金鑰。 (6)部署文件、維護手冊、緊急回復程序、監控工具登入資訊。 (7)Domain SSL憑證與相關授權文件。 (8)使用者完整資料庫(含會員、學生、家長資料)。 2. (1)財務報表、會計帳冊、銀行存摺及進出帳明細。 (2)所有貸款申請文件(申請書、審核文件、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簽名文件)。 (3)貸款契約書、撥款紀錄、資金用途及收款人明細。 (4)董事會及股東會會議紀錄、公司章程、重要合約、監察人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