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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呂○○相 對 人 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