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34號聲請人 郭子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所明定,亦即於「保全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1,000元,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
二、本件依聲請人民事聲請假處分狀所載訴之聲明,應徵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可稽,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