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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47號聲 請 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於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