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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李廷晟再審被告 黃仁甫

傅春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度抗字第443號判例參照)。又按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61年度台再字第13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再審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度渝抗字第622號、70年度台抗字第5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件係於114年4月15日判決,且因該判決為不得上訴之判決,故於判決宣示時即已確定,再審原告則於114年4月25日收受該判決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案卷核對無誤,是本件案件係於判決送達前即已確定,至再審原告在收受判決送達後,已於114年5月14日具狀提出本件再審之訴,未逾判決送達後起算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三、又查,參以如附件所示再審原告之民事再審狀所載內容,僅在說明原確定判決有何認定不當,顯與事實不符及其係於114年4月25日收受原確定判決書等情形。其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各款或同法第497 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是以,再審原告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顯已欠缺提起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欠缺提起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核屬不合法定程式而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予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再審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7款至第10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再審事由)依第466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附件: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