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57號聲 請 人 余吉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禾業務開發採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抬頭欄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