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37號聲 請 人 余崇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敏瀞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54,000元,惟尚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5-11-26